营业部被解聘员工向华鑫证券讨薪,为何法院判决仅支持一项请求?

营业部被解聘员工向华鑫证券讨薪,为何法院判决仅支持一项请求?

闻人沛白 2024-11-21 新闻百科 59 次浏览 0个评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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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界面新闻记者 | 冯赛琪

  近日,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两起券商人事劳动纠纷判决。

  曾就职于华鑫证券迎宾大道中证券营业部(下称“江门营业部”)的两名员工,向当地法院起诉,要求华鑫证券支付年终奖、未休年假工资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等薪资报酬。

  华鑫证券江门营业部于2014年成立,2023年8月3日注销。天眼查显示,注销时营业部在职员工数量仅为4人。此次与华鑫证券打官司的两名员工,一名为营业部合规风控经理梁某,2014年4月入职,最后上班时间和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均为2023年8月3日,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2636元/月。另一名罗某于2019年9月2日入职,岗位为财富总监,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1816.67元/月。

  据悉,两人先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,因不满仲裁裁决结果,遂向广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  值得关注的是,法院一审判决仅支持了对于未休年假工资的部分请求。

  判决书显示,虽然《华鑫证券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》规定了“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,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,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”,但没有证据证明梁某未休完的年假是基于自身不愿意休假,因此华鑫证券应支付2022年至2023年度的未休年假工资。

  结合在职情况及双方确认已休年休假天数及工资标准,法院判决华鑫证券应支付梁某2022年度至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1.19万元,支付罗某1.59万元。

  年终奖、违约经济补偿被法院驳回。

  此外,梁某、罗某还要求华鑫证券发放2022年年终奖、2023年1月至4月的半年奖金。华鑫证券辩称,年终奖不符合发放条件,该营业部2022年的年终奖扣除摊分成本后可发奖金为0,因此不予发放。

  法院认为,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,反而,根据华鑫证券提交的《经管委分支机构奖金审批表》、《关于2022年度江门营业部“实际利润”与可发放奖金说明》,确实有相应数据计算最终实际利润为负数,以致无奖金发放。对于2023年1月至4月的半年奖金,法院认为,没有证据证明年终奖可以按月发放,也不能证明2023年1月至4月半年奖金符合发放条件,因此拒绝了年终奖发放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  对于“江门营业部在未经协商同意下,强行解除劳动关系,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,要求赔偿金”的诉求,法院查明,2023年5月份,华鑫证券已就江门营业部需要注销,并向员工发出了相应的处理方案,彼时两名员工对方案作出了回应,但认为需要公司补足工资、绩效等才同意办理移交手续。

  事实上江门营业部于2023年8月3日已注销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双方劳动关系因单位提前解散并注销,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。华鑫证券已经支付了梁某经济补偿120042元,罗某经济补偿47266.68元。

  法院认为,江门营业部在注销后,据此向梁某、罗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,两人以此认定江门营业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事实依据,对其要求的双倍经济补偿,法院不予支持。

  但由于雇佣双方没有对罗某代履职期间的工资重新约定标准,罗某仅通过与原负责人的岗位工资作出比较来认定存在差额工资,法院对此不予支持。

  最近券商撤销、合并营业部动作频出,往往这个时候会伴随着员工的流动、安置。

  界面新闻记者从多位经历过营业部变动的从业者口中了解到,公司在对员工进行分流安排时,会考虑员工自身意愿,如是否能接受离家距离较远的营业部;快到退休年龄的员工,公司可以配合安排提前退休;还有员工权衡职业发展规划之后,选择等着拿公司的经济补偿然后离职。

  近期又有多家券商宣布裁撤营业部、分公司,优化营业网点布局,山西证券、国联证券、中原证券、光大证券(维权)、国新证券等披露了营业部撤销减员的事情;西南证券、民生证券、英大证券则做出了撤销分公司的决定。

  10月11日,西南证券宣布撤销上海分公司,民生证券撤销南通分公司,相关客户将整体平移至江苏分公司。10月15日,英大证券撤销甘肃分公司,由英大证券兰州庆阳路证券营业部承接该分公司的人员和业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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